记者今天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广电总局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国家电影局等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广告代言人使用代言产品的义务。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,明星自身应充分利用代言产品,保证使用时间或数量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;象征性购买或使用代言产品,不应视为广告代言人已依法尽到使用产品的义务。如果利用名人作为婴幼儿或异性商品的代言,名人的近亲属应充分合理利用该商品。明星代言期间,要以合理的频率持续使用代言产品。对于电子产品、汽车等技术迭代快的产品,明星只使用某个品牌的某代产品,不一定代言该品牌的其他代产品。明星以“体验官”、“推荐官”、“形象大使”等名义为企业或品牌整体形象做广告宣传的,广告应当标明或说明该明星使用的企业或品牌的商品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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